集中供熱家庭供暖法規條例政策文件常見熱點問題解讀:
供熱規劃與建設:
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熱量分配和管網布局,明確供熱區域和供熱方式。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燃煤鍋爐,建設供熱調峰鍋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集中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穩定安全的熱源;
(二)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標準的供熱設施、設備;
(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擅自變更供熱區域、供熱方式。
(二)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
(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
(四)擅自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
(五)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供熱公司經營與供熱用戶權益:
供熱合同是收繳熱費、投訴維權、供熱服務的依據。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合同。供熱合同由市供熱主管部門監制。
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和調整熱價標準時,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并聽取熱用戶、供熱經營企業和市供熱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調整居民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市人民政府建立供熱保障資金制度,供熱保障資金專項用于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的熱費補貼。
供暖用熱責任義務:
熱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在每年供熱期前及時、足額向供熱經營企業交納熱費。
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向熱用戶進行催繳。熱用戶自接到催繳通知后滿五日仍未交納熱費的,按照供熱合同的具體規定處理。
商品房已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房屋買受人交納;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熱用戶可以申請停止或者恢復整個供熱期用熱。辦理停止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每年供暖開始之前到供熱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對無法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五日內書面給予答復。對辦理停暖的用戶,供熱公司可以根據當地政策適當收取合理熱損費。
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應當告知供熱經營企業。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免費測溫。雙方對測溫結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共同簽字確認。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
(二)擅自連接公共供熱設施;
(三)安裝熱水循環泵裝置;
(四)排放、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者蒸汽;
(五)改變熱用途或者擅自擴大用熱面積;
(六)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公共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七)其他影響供熱系統正常運行和其他熱用戶用熱質量的行為。
室內供熱管線或者散熱器等不符合供熱要求的,熱用戶應當按照供熱經營企業意見及時進行整改。室內裝修遮擋公共供熱設施影響維修、搶修的,熱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不得拒絕。
供熱設施保修期外的維修養護:
供熱設施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單位熱用戶,總閥門以外的供熱設施(含總閥門)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總閥門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
(二)居民熱用戶,分戶閥門以外的供熱設施(含分戶閥門)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分戶閥門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熱計量裝置及以外的供熱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由供熱經營企業承擔。
供熱經營企業懲戒措施:
供熱經營企業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市供熱主管部門協調、督促后仍無效的,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經營企業對該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由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
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外,處以必要罰款:
(一)修建建(構)筑物的;
(二)挖掘、取土、打樁、植樹、爆破、鉆探的;
(三)向供熱管線地溝排放污水、傾倒垃圾雜物和各種廢棄物的;
(四)壓埋供熱線、井蓋,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供熱管線、閥門、熱計量裝置及其他供熱設施的;
(五)利用供熱管線及支架架設線路或者懸掛物體的。